摘:
#執意蓋深澳電廠 #違憲、#害理!
#呼籲英德政府懸崖勒馬 #重建進步價值 #引領台灣健康空氣的未來!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 針對深澳案第三次聲明 2018.3.27 】
😡執意蓋深澳電廠 違憲、害理!
📣呼籲英德政府懸崖勒馬 重建進步價值 引領台灣健康空氣的未來!
深澳燃煤電廠環差爭議升高為英德政府施政亂象。當權者唯有 #懸崖勒馬,#撤回此案重作環評,方可緩和台灣人民對執政黨的信任崩盤,#止息反煤反空污民怨。
北台灣是否需要再蓋 #深澳燃煤電廠,迄今輿論多數持反對意見。試問:政府面對質疑聲浪,真要蠻幹到底,#徒讓綠色執政陷入看不見未來的政治霾害?
我們認為深澳電廠案環差過關是一齣 #違憲、#害理的施政鬧劇;後果將是台灣空污治理倒退。不只北台灣六縣市淪為呼吸戒嚴的新生地,#中南部重災區亦將成為空污加重受害的苦主。
💥違憲
#深澳電廠環差投票結果明顯違憲
① 人民最感錯亂是公衛背景的環保署長李應元曾公開表態「不管從個人、國家或全世界角度,都希望不要有燃煤電廠」!副署長詹順貴信誓旦旦反煤理念,卻又託辭「個人(環境)喜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② 此「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的官方說法是嚴重謬論!#憲法才具最高法律位階;#生命權、#身體權與財產權更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最重要人民權益。亦可參酌非核德國的進步法理認定:該國新近將廢煤政策納入大聯合政府黨綱內。同樣是以憲法保障生命權,聯邦法院正準備法律意見,讓日後關閉有害人民健康的燃煤電廠,聯邦政府與煤電廠商提前解約,可不必賠償違約金。
③ 環評法的環差條文漏洞百出,一直是舊案借屍還魂「法」寶。環保署怎能本末倒置,為惡法而法,#犧牲了至高憲法對人民健康權益的優先保護?強烈質疑 #法匠犬儒心態綁架了李詹,讓兩人自甘棄守環保天職?
④ 環保署如明知環評施行細則有疑義,應暫停環差審查,無待修環評法,即可主動變更施行細則以保護人民之權益,絕非僅有投下贊成票之選項,這是明顯蓄意誤導群眾。環保署身為環境最高主管機關,絕對有權變更顯然不適法之環評法施行細則。#詹副署長降格引用低位階的施行細則,#審議過程中否定人民最重要的憲法權益,自屬違憲。
⑤ 要求環保署應以有違憲之虞為由,依照其職權,#立即修訂環評法施行細則,並依永續之最高指導原則,因情事變更(能源政策改變,煤電已嚴重影響空品),必須重新進行縝密的環評,而非環差評估!
💥害理
① 從 #空污、#碳排 與 #健康角度,減煤已成國際趨勢,從歐美工業大國,都在競相淘汰燃煤電廠。燃煤可怕之處也在於高碳排所帶來的全球溫室氣體效應。尤其 #台灣如今有亞洲最高的CO2排放人均量,既是氣候變遷受害國,也 #成了國際關切的加害國,現今竟還執意在北台灣增煤?
② 962萬人口的北台灣,若新建這座燃煤電廠,肯定讓人民傷「肝」敗「肺」,又害「心」…,簡直是傷天害理惡行。
③ #衛福部理應挺身而出,#捍衛全民健康,竟只怯戰神隱。經濟與環保官員則互相打臉,無厘頭的持續內鬨;經濟部能源局長說,少了深澳電廠,北部備用容量將不足15%;詹順貴卻質疑若不建深澳電廠,北部電力的備用容量只會減少0.1%,值得花一千億來補嗎?
④ 行政院長賴清德理應站在空污治理制高點,超然協調各個部會。竟選擇與經濟部口徑一致,恫嚇民眾「未來北部是會缺電,要誠實面對這問題」。但人民記憶猶新,民進黨尚未執政時,是如何反駁台電說法,強調 #台灣根本不缺電,如果缺電,一定是台電藏電。昨是今非的賴清德,是否願意誠實告訴我們,台電究竟有沒有藏電?
⑤ 反核是民進黨的神主牌,2025非核家園更是蔡英文的重要政見。但小英並沒說非核家園就得多蓋燃煤電廠多吸PM2.5。請問蔡政府對台灣人民誠實了嗎?若真有「乾淨的煤」,為何綠色執政的能源轉型計劃,天然氣發電比率遠高於煤電配比?豈不全改成「乾淨的煤」就好?
💥懸崖勒馬
#我們鄭重呼籲英德政府及早懸崖勒馬!勿讓深澳燃煤電廠案成為「#新版核四」。
賴清德院長昔以「看見未來」召喚民眾。如今深澳案 #明顯違反民主程序,#更背離了進步價值,還能看見什麼未來?此刻正是府院高層出手,搶救民眾對執政黨信賴的黃金時機。
奉勸英德政府,勿讓深澳案的不當環差,擴大為民進黨在2018年負面製造的「新版核四」。請賴揆立即劃下政治停損點,勿大意葬送自己、民進黨與台灣的未來!
環保署明(3月28日)舉辦環評審查會議,將確認深澳電廠環差「修改後通過」等案的會議記錄。我們懇切呼籲,深澳案撤回重作環評。#五名官派委員也莫忘衛福部及農委會等部會天職,#拒作高層授意的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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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公司協議將由新日光作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其他兩家公司,並於合併基準日後儘速將存續公司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日光為主體,其餘兩者消滅,日後將新日光更名為聯合再生。
2.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經合作公司共同通盤考量股價、淨值、經營績效、業務發展及其他各項與營運相關之因素,暫訂為:昱晶能源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39股;昇陽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17股。
-->新日光:昱晶:昇陽 = 1:1.39:1.17。
3.目前規劃由洪傳獻先生擔任董事長、潘文輝先生擔任執行長。
-->董事長由新日光掌握,執行長由昱晶取得。
公告原文: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併意向書
1.事實發生日:106/10/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10/1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14;下稱「昱晶能源」)、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61;下稱「昇陽」)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76;下稱「新日光」)等三家台灣太陽能電池製造公司(以下合稱「合作公司」)共同宣布,合作公司董事會業已於今日分別決議通過,由合作公司於今日共同簽署「合併意向書」,表達合意推動三家合作公司合併為一家公司之計畫(下稱「本合併案」),主要內容及目的如下:
(1)三家合作公司皆為台灣各具特色之太陽能電池製造商,深耕太陽能產業十餘年,為因應產業高度競爭的態勢與大者恆大的挑戰,合作公司咸認為台灣同業間應群心齊力打造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太陽能旗艦級企業,建構一個共生共榮的整合平台,故決議簽署合併意向書。
(2)三家合作公司將以對等互利之原則完成整併,彼此間並無併購方與被併購方之區別。惟基於合併相關法律之要求,合作公司協議將由新日光作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其他兩家公司,並於合併基準日後儘速將存續公司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再生」,英文名稱為UnitedRenewableEnergyCo.,Ltd.,簡稱「UREC」),以表彰本合併案追求合作公司平等並進之目標。
(3)為打造聯合再生之競爭力,考量合併後產業升級及國家能源政策,三家合作公司已獲政府有關單位政策上的支持,初步共識為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其他政府指定之機構於適當條件下挹注資金,主要供合作公司將來之資本支出使用,合作公司也將於近期內正式向政府有關單位提出投資申請案。在政府的支持之下,聯合再生的成功將協助台灣能源供給完成轉型,讓綠能成為石化能源之外的主要電力供給方案之一。
(4)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經合作公司共同通盤考量股價、淨值、經營績效、業務發展及其他各項與營運相關之因素,暫訂為:昱晶能源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39股;昇陽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17股。前述換股比例係暫訂之比例,有可能因情事變更而調整,尚待合作公司進一步評估並考量各方當事人各項負債或責任之變動於正式合併契約中協議定之。
(5)合作公司於今日簽署的合併意向書並不具法律約束性,惟合作公司各方經營團隊業經充分的意見交換與研議後,同意為追求產業、員工、往來銀行、投資人等各方之最大利益,並協助政府達成國家綠能政策目標,擬在2017年12月下旬前各別召開董事會作成合併決議後,共同簽訂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正式合併契約,並預計於2018年第三季完成本合併案。
(6)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借重原各公司經營團隊於不同領域之長才,網羅三家公司最優秀人才組成經營團隊,發揮截長補短的綜效。目前規劃由洪傳獻先生擔任董事長、潘文輝先生擔任執行長。
(7)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秉持互惠多贏的精神,歡迎其他台灣同業與聯合再生洽談,並可於適當條件下加入整併後之平台,共同為太陽能產業的永續發展及轉型升級努力。
(8)本案三家合作公司組成的聯合再生,將開創台灣綠能產業商業模式的新猷;除在太陽能電池端維持技術領先外,藉由擴大在海內外的模組投資,打造高品質的自有模組品牌,輔以電廠開發業務所帶來的產品出海口,聯合再生可望成為台灣產業垂直整合的典範。聯合再生的成立,將協助台灣太陽能電池產業擺脫過去純代工廠的角色,讓台灣的綠能產業根留台灣持續茁壯,並帶動周邊材料、機電、服務等產業鏈一同發展。
(9)由於本合併案仍處於商議階段,有關本合併案交易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換股比例及存續主體)及各方權利義務,仍待各方進行磋商討論,視各方就本合併案能否達成最終共識。此外,本合併案尚須經合作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通過,且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暨其他交易先決條件成就後始得進行交割。是以,本合併案存在正式合併契約未必確定簽署,以及正式合併契約簽署後未能完成交割之風險,併予敘明。日後有關本合併案之相關資訊,投資人請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為準。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見第5點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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⓻ 外國人士或不具中華民國身分者須自付獎項總價值20%機會中獎所得稅金,本行依法代收中獎稅金,若中獎人未能如期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中獎後請依規定完整填寫參加資料,並依規定時間回覆本行,方享有獲獎資格。若任一欄位或資料不實、錯誤或不完整者,將被取消得獎資格。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本行有權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與延遲中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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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獎人將由本行主動通知並寄送【中獎確認回執聯】+【機票使用確認書】,敬請中獎人將【中獎確認回執聯】+【機票使用確認書】及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於指定日期前以「掛號」方式寄至:【台北郵政051-00143信箱】集中作業三科 收(以郵戳為憑),若逾期未寄回,將視同放棄本獎項。本行收到您寄回之回執聯後,將會在一周內寄送兌換序號簡訊給中獎人。。
2.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機會中獎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將併入中獎人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中獎人須自行負擔10%之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20%),並配合本行辦理代扣繳相關事宜贈品,通報所得將以中信採購價計算(新台幣4,000元/張)。中獎人並須為中國信託有效中信帳戶自動扣繳中信卡帳單持卡人始符合領獎資格;中獎人不得要求將中獎項目折換為現金、或轉讓予他人。
3.本機票兌換可指名轉讓,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至華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通知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本行將於收到機票兌換通知3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持卡人「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4.符合中華航空機票兌換成功客戶,請至華航網站 www.china-airlines.com →『異業合作專區』→『中國信託商務卡機票兌換專區』輸入兌換說明上之電子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5.申請人須持有「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始得享有相關權利,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遺失恕不補發。本兌換序號如有經偽造、變造、塗改之情事,則一概無效,將當場註銷或收回,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申請人皆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6.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規費、兵險、燃油附加費等,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外自行支付予華航。
7.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8.機票停留效期: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回程須於7天內使用完畢。
9.限以電子機票開立,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10.本兌換不適用華航之華夏哩程升等且不得與其他優惠案、特殊票類合併使用。
11.航班使用說明:本兌換開票期限為105/12/30以前,出發期限為105/12/30,出發地限由臺灣出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12.本兌換序號所兌換之機票訂位艙等為「Q」艙,如擬訂定日期之「Q」艙無法訂得可自費加價改訂其他訂位艙等,依序如下:■單程加價NT1,000元改訂「R」艙■單程加價NT1,500元改訂「T」艙■單程加價NT2,000元改訂「V」艙■單程加價NT2,500元改訂「K」艙■單程加價NT3,000元改訂「M」艙■單程加價NT3,500元改訂「B」艙。上述改訂作業需於機票開立前辦理,或機票開立後以改票方式辦理,機場恕不受理。
13.改票作業: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改票手續費NT700元。改票限依華航所規定之範圍為準。
14.華航台灣地區客服專線: (02) 412-9000,上班時間08:00AM-20:00PM,若有更動不另行通知。
15.本活動為抽獎(機會中獎),須繳交稅款,本行將寄發扣繳憑單。
16.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本行ARMs指數+加碼利率(5.97%~13.47%)上限為15%,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金額x3.5%+(新臺幣150元/),循環利率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其他費用請上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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