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情事變更原則民事訴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講座 🎧推薦影音⭐焦點議題【實務案例研習】
🟧王澤鑑(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法學方法─判例研究與民法發展
🟧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
📑文獻指南→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月旦法學雜誌No.309)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近年來幾個重要民事裁判回顧與評析
🎧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
📑文獻指南→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No.296)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
📑文獻指南→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月旦法學教室No.225)
🎧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
📑文獻指南→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月旦法學教室No.223)
🟧陳立夫(政治大學地政系兼任教授)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滅失與回復
🎧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
📑文獻指南→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月旦法學雜誌No.302)
🟧蕭文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業(家)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行政爭訟法實例研習—地方自治權保障
🎧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文獻指南→論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審查(月旦法學雜誌No.308)
🟧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刑事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月旦法學雜誌No.301)
🎧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
🟧許恒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過失犯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
🟧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犯罪理論與案例解析的連動—兼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案型的處理
🎧2019年殺人及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線上影音三場合購7折,🔖精選書籍8折加購
更多優惠內容:http://www.angle.com.tw/event/mediasell/20210625.asp
🈵7月購書節,滿1500贈100,滿899免運: http://qr.angle.tw/ag1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情事變更原則民事訴訟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後患無窮
經濟部這個行政處分,不當擴大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未來被撤銷的機率很大。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 #不為召集 或 #不能召集股東會 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本案大同公司並沒有「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而是召集股東會時,有 #未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的違法情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法),這並不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召集事由。
初步估計,大同公司可能會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以及民事假處分兩邊一同聲請,以求即時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
以經濟部文官的素質,應該不會做出這麼明顯違法的處分。莫非是高層……?(捻鬚)
---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李鎂列出的五大理由,第一,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經濟部已無法期待大同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三,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四,大同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第五,大同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或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